今天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一章,个人觉得都是精华,但是我作为HR必须要记得的是第一章第四条中写明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怎么样才是法官认可的公司规章制度呢?归纳为以下3点:
1、 制定或者修改、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经民住讨论、协商确定,方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2、企业对于“经民住程序协商”的事实需要举证证明(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和保存,未来需要时作为证据之用);
3、未经民住程序协商的规章制度没有合法性,员工可以拒绝。
以下为案例分享: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
例:
侯先生是某公司高压配电室值班长。2008年,侯先生所在公司下发《关于对〈员工手册〉工作时间岗中睡觉处罚条例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侯先生认为《通知》内容违反行业规范及技术规范,拒绝在《通知》上签字。
公司以侯先生“不接受公司管理,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对侯先生作出开除处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执行上级正确指令,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妨碍和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00元至400元,情节严重的辞退或开除。侯先生不服从管理,公司有权将其开除。”
侯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与侯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在岗睡觉条例修订内容经民住程序制定,但未能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公司自行修改《员工手册》在岗睡觉条例后,在“签字即代表同意”的思想指导下让员工在通知上签字,员工应有拒绝签字的权利,否则就是将自行修改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强加于全体劳动者。
故侯先生拒绝在修改《员工手册》在岗睡觉条例的通知上签字,并无不当,公司以侯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开除侯先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于是支持了侯先生的主张,判决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