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服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通过mz程序公之于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mz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mz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裁判的依据。
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小错误可以累加进行处罚);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 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 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 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
- 其他员工及的证词、证明书。
- 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设备;
- ZF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 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 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 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ZF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ZF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 对于违章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要求规章员工及旁证人签字确认,要求违章员工对违章行为作书面说明等;
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
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建议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规定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为“重大损失”,避免因为概念之争导致风险的存在。如果没有明确只能司法机构裁定。
必须举证证明“重大损失”的存在,以及“重大损失”与员工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严重影响”比“拒不改正”的举证难很多,所以如果发现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后即书面通知员工:必须于几日如三日内立即解除与另一公司的劳动关系,否则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入职时提交离职证明,或者签订离职承诺书。
在合同中增加一条“外劳动者对外兼职,需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经过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任何经济补偿”。或在规章制度中增加一条“员工对外兼职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虚假身份证、学历证明、资质证书、健康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判刑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不包括劳动LAOJIAO等行政措施);
公司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LAOJIAO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再劳动合同中约定被LAOJIAO即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