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制度相应条款会在11月份重新公布 今天分享的主要是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的认定山东各地判罚不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检索结果 对59份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用人单位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超过一年时效的案例法院不予支持的有54件,占比高达91.5%。仅有3件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抗辩很难被法院支持,主要原因为法院考虑到独生子女政策是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对响应国家政策的一代人的一项福利待遇,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退休职工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但仍未得到支持占比最高的是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曾明确拒绝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故仲裁时效未开始计算;其次,尽管在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法规一经颁布视为所有人都知道,不会因为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而不计算时效,但占比高达27%的独生子女费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曾经告知过劳动者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法院认为职工不知道权利更谈不上受侵害 ,因此未超仲裁时效;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职工放弃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因此仲裁时效未起算。 职工离开单位时间超过1年但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未超1年时效不视为超过1年仲裁时效;因单位一年内给过部分可以认定未超1年仲裁时效;退休后一直在单位工作也不能认定为超1年仲裁时效;还有单位提交的《证明》中说明未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法院认为未支付不属于拒绝支付;尽管职工1年前主张过,申请仲裁前1年没有证据证明主张过,但单位未证明仲裁前拒绝支付也不视为超过1年仲裁时效。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时效一定要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一审诉讼中提出无法得到支持。最后,有4%的案例中,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但法院未支持也未对此进行说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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