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约定试用期,公司因此赔了近7万元
---公司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后再次约定试用期被要求赔偿
案例:众*公司、郭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一案【案号:(202*)粤03*1民初*5*9号】
关于诉争的试用期案情简介:
郭某于2021年1月4日入职众*公司,工作岗位为CEO。
试用期月工资为35000元,转正后为月工资37100元。
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试用期2个月,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7日解除,解除原因是众*公司认为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众*公司将郭某辞退。
后,郭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众*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4月4日至2021年5月8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7100元等事项。
仲裁结果:要求众*公司支付郭某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30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9731.8元等......
关于诉争试用期赔偿金的裁判结果(摘要):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众*公司与郭某于2021年3月1日变更了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郭某的试用期应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对于已履行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的支付赔偿金,郭某的试用期应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为2021年3月4日至4月30日,众*公司应支付郭某上述试用期内的赔偿金69360.87元。
小结,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与劳动者作出违法约定,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