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对女性在“三期”应该享有的权利以法规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明确。
看待问题要从探究事物的本质入手,这既是一种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
很多年前看过一部德国电影《香水》,一位年轻的孕妇站在鱼摊旁忙着杀鱼,剖出的东西血淋淋堆在地上,肚肠遍地,污水横流,透过屏幕都能感受到难闻的味道。
突然,这位女士痛苦地坐了下去,主人公格雷诺耶就这么出生了。她麻利地用宰鱼刀割开脐带,把孩子撂在垃圾旁,仿佛什么也没发生,接下来继续忙着剖鱼。
孩子奇迹般地活了下来,而且对香味有着奇异的敏感和迷恋。他收集了十万种气味,后来迷狂到通过人体萃取香水。
虽然电影有些夸张,但生活在今天的我们,很难想象18世纪欧洲女性能在这样的劳动场景下生育。但那个时代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保护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劳动权益保护,这种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场景应该不只是发生在电影上。
同学们可能会说,幸亏我们生活在21世纪的今天,不可否认,任何人都不希望电影的情景发生在身边。但是同学们可能想不到,即使到了2022年,世界上也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依旧忽视女性“三期”的劳动权益,那里的女性面临的情况和几百年前并没有什么不同。
在我们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对女性在“三期”应该享有的权利以法规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明确。
同学们,作为人力资源,我们履职尽责的本份之一,就是尽力保证这些法律规定在本单位的有效落实。做好这件事,往小里说是,是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往大里讲,是在促进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
至于案例中的用人部门领导要辞退怀孕的员工,达到什么标准公司可以这样做,法律上有明确的条文。如果仅是陈述的这些事实,领导的想法无疑是在以身触法。对于这种不能为也不可为的做法,我们无需继续讨论。
我们需要探讨的是,用人部门领导处理问题的办法过于简单粗暴,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员工面临重大人生事件,合格的领导是给予积极的思想引导和充分的精神支持。既然这位员工在怀孕前表现还可以,就是说,她之前并不是一个问题员工。她目前出现一些情况主要是因为怀孕导致的身心变化。这个时候,恰是领导有所我作为的时候,谈谈心,聊聊天,思想上疏导,解决些具体困难,都有可能把问题解决好。
对员工的工作评价不能是意识流,还是要用绩效说话。根据员工“三期”的实际情况,领导在征求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特殊时期不同阶段的绩效标准。这样以来,评估员工工作效果就有章可循,而不是这样凭一些主观印象下结论。员工如果确实做不好,批评甚至处罚也会有理有据。
再特殊的情况也要依法依规办事。当然,现实生活中,也确有个别在“三期”乃至之后,基本失去职业状态的员工,什么也不想干,干也干不好,怎么办?
这里重点强调是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对违纪事实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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