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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一求职者在通过面试后被企业拟录用,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在沟通办理入职手续过程中,发现该求职者的简历个人履历中虚构了一段工作经历,遂公司取消了录用通知。该求职者认为科技公司“恶意取消录用通知书”,要求科技公司赔偿100万元损失。
2020年12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求职者郭某某就招聘岗位进行的沟通,并参与了公司的选拔测试。2021年2月7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门向郭某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
郭某某先生,您好!非常荣幸邀请您加入到XX公司大家庭!现将有关入职事宜发您邮箱,请仔细阅读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收到后请及时回复,如有问题,可随时沟通。
《录用通知书》附件写明:
一、录用职位:硬件开发工程师……十一、报到时需要提交验收的证件及资料:……5.有无犯罪记录证明;6.个人征信报告;……9.原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座机,并无条件接受我们的背景调查;……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保留取消本次录用的权利:……2.经背景调查证实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的;4.入职前曾或被正式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2月26日,郭某某前往公司报到,但因未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入职被拒绝。2021年3月8日,郭某某携无犯罪记录证明报到时,公司因其征信报告中显示信用卡数较多等问题,表示仍需进一步审查。2021年3月19日,郭某某再次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王某通话,王某表示:因郭某某办理信用卡较多等征信情况,目前全员均在开展征信审查及背景调查,项目相关招录人员均无法办理入职。
在后续的背景调查中,该公司还发现郭某某个人简历和事实不符,其虚构了工作经历并隐瞒了多家公司的入职经历,郭某某亦未提供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故决定取消录用。
郭某某对公司取消录用不认可,认为公司恶意取消为其造成了极大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交通费、打车费、核酸检测费等多项费用),要求公司赔偿因恶意取消录用通知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公司出具网站个人简历两份(简历姓名为郭某某)证实郭某某简历造假。第一份简历显示:姓名郭某某, 9年工作经验。工作经验:2015年1月至今北京M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014年12月G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珠海GL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历放入时间:2020年12月15日,更新时间:2020年12月2日。第二份简历显示:姓名郭某某,工作经验: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L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郭某某对两份简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该简历并非其填写,是应聘前“猎头”与其联系。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17900元。
公司不同意郭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也并没存在恶意取消录用。郭某某提交的简历载明的工作经历与其实际履历严重不符,不满足该公司的录用条件,该公司对其取消录用并无不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某通过微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王某发送了其个人简历,其中工作经验部分载明“2015年1月至今北京M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郭某某的劳动关系情况与以上履历情况严重不符。故公司据此对郭某某取消录用,具有事实依据,亦符合《录用通知书》内容。
2022年9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郭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以《录用通知书》中关于取消录用的条件,与郭某某个人简历工作经历造假相吻合认定公司取消录用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这是各位企业在招聘录用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况,虽然最后审判企业无违法行为,但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一是公司在录用通知书程序上有问题,应当是应聘人员录用预审通知。背景调查建议是通过面试后、入职前,这样企业既可有充分的时间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等到确认背调无问题后,再与候选人安排入职程序,也便可避免如案例中所述,求职者多次前往公司入职的争议点。
从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企业做雇前背景调查的重要性,否则,少数候选人在“美化简历不伤大雅”的想法下,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入职机会,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而背景调查对企业来讲是高效挑选人才的一种方式,通过背调,企业能够提前对招聘的人才进行全方位的信息了解,并对求职者的诚信度进行验证,做出更明智的雇佣决策,规避用人风险。
案件的裁判结果也许会存在争议,但也给广大求职者提出一个警示,求职简历不要过分夸大不真实工作经历。
现在有太多求职者的简历存在水分,HR一不小心就会“看走眼”,招到“错的人”,给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