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公司有一 哺乳期的职工,工作表现并不好,有怠工情绪,又是老员工,公司成立快5年了,她是第一批员工。此员工对待遇要求也不高,工作不积极。公司目前连续三年亏损,企业主要优化人员,但此员工是妇女三期内员工,请问要怎么做才能把企业的赔付降到最低?
【解析】
一、法律依据
1、 关于“三期”妇女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二、处理建议
案例中的女员工处于“三期”,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出现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此类员工,从成本和风险综合考虑,建议暂时保留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直至其哺乳期满,然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可采取以下做法:
1、员工哺乳期从婴儿出生直到婴儿满一周岁为止,案例中的女员工休完产假上班,能享受的哺乳期最多也就半年。可在该员工哺乳期满后,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哺乳期满后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条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支付该员工5个月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哺乳期满后,该员工不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从合法的角度讲,可以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绩效考核和培训相结合,该培训培训,调岗调岗,该解除解除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相关条款进行经济性裁员,不过手续比较麻烦。
1楼 高基57280
最麻烦的就是这种消极怠工的三期员工,公司又不能辞退,用工成本却一分不少。也就是因为这些极少数的人,导致很多公司不愿意招用育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