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用工管理的需要,很多单位使用微信群沟通工作。用人单位在发布与劳动者相关信息的时候要注意,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发布到微信群中的。微信群是很多人的集合,用人单位在发布涉及劳动者个人私密信息的时候要注意,不能随意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否则可能构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害。
比如,本文案例中,公司将员工本人、母亲、妻子的手机号码、员工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和家庭地址等信息发布到微信群中。法院认为即便基于工作需要,也要对相关信息作隐蔽处理。
案例来源
案号:(2021)粤01民终26259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陆某向公司寄送《被迫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其从即日起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2021年5月25日,公司人事部员工在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催告函》,内容包含陆某本人、母亲、妻子的手机号码和陆某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和家庭地址的详细信息。
陆某要求公司因侵犯隐私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先后发布的《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催告函》中所载明的陆某本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和家庭地址均为陆某的个人信息,且均为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
关于公司是否侵犯陆某隐私权。
公司因与陆某存在劳动争议需向陆某发送书面函件,可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向陆某本人发送;即便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公开相关函件内容,也应当对其中包含的陆某本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和家庭地址等个人私密信息进行有效地遮蔽处理,确保这些个人隐私不被他人知晓。但公司在未征得陆某同意的情况下,未作有效遮蔽处理即在上述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包含陆某上述个人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范畴,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公司公开陆某个人私密信息的微信群成员共18人,均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与陆某在工作中联系本就较为紧密,且陆某也未举证证实公司该侵权行为与其主张的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侵权行为的起因、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果综合考虑,对于陆某要求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和范围应与公司侵权的方式和造成影响的范围相当,故公司应在案涉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向陆某公开赔礼道歉;对于陆某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楼 依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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