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职工提出辞职,并且在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结清报酬的情况下,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既然已经辞职,且用人单位也同意,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说,之后再回家已经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考虑,辞职后回家可以视作是当天下班的延续,仍可认定为工伤。
01
实践案例
陶某生前在田某经营的唐沟酒家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3:00或14:00,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4月5日晚,陶某提出辞职申请,经田某同意并结清报酬。20时20分许,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陶某当场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负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26日,陶某家属向铜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作出铜人社工认字〔2017〕第1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田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02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陶某于2016年4月5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被告据此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田某提出陶某出现交通事故死亡时年龄已超过五十岁,且已提出辞职申请,在户外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陶某于1966年4月10日出生,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6年4月5日,事故发生时尚不满50周岁,且其提出辞职申请不能否认其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这一事实。因此,田某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查明的事实,陶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其提出辞职申请,并不能否认其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苏03行终30号
3楼 空白鸽
哎呀,要不离职手续办完以后,公司派车护送员工回家
2楼 左耳蜜语W
从最后一天下班起就不能算公司员工了,发生了事故还算工伤。这个判决太倾斜了
1楼 明春
是否可以认为他离职当天24点前还是公司员工,从公司返回家的时间点,路径只要是正常合理,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