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原公司调动新公司,劳动关系是从哪家公司开始算?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员工从原公司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以后新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涉及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时,应把原公司的工作合并计算为新公司工作年限。
这条是很明确的。
问题来了,举个例子,员工2021年1月1日入职原公司,2022年1月1日调动到新公司,2023年1月1日离职,员工在新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
有伙伴会认为,根据前面的规定,原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公司工作年限,所以员工在新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从2021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员工、员工是否受公司的管理、员工是否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及员工提供的劳动是否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判断。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员工从2022年1月1日调动到新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开始建立,因此,员工与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2022年1月1日调动到新公司至2023年1月1日离职。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适用条件为“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适用以上条款。因此,员工不能主张与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