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和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举个例子,公司招聘员工入职公司,工作半个月,公司陈述员工是来做临时工的。工资是计件工资,员工的工资款项性质是劳务报酬。员工和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有伙伴会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因为员工是该公司的临时雇员。
我们看法律规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10月9日、11月7月,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及《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均明确:《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从上面法律规定看,只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员工也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员工由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员工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判断员工是否为劳动关系,与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久是没有关系的。
有伙伴会问,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临时工?双方才不属于劳动关系?
临时工不是稳定地、持续地向公司提供劳动,而是在公司有劳务需求时,由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人通知愿意提供劳务的人员来上班,如提供劳务的人员家里有事或其他原因,接到上班的通知也可以选择不去,每人上一天班按照一天多少钱给。
这样员工虽然在公司提供劳动,但员工工作时间存在任意性,未受公司的规章制度制约,报酬按其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员工与公司并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则双方为劳务关系,员工才是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