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原公司调动到新公司,离职后,经济补偿金从哪家公司开始算?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员工从原公司调动到新公司,员工属于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员工由原公司调动至新公司后,原公司未支付过经济补偿,则员工从新公司离职后,经济补偿金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应从原公司开始算工作年限。
另外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原公司没有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新公司支付的员工在原公司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吗?
答案肯定不可以,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为原公司,并非新公司;《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仅是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的工作年限时才予以合并计算,但并未规定原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由新公司承担。因此,新公司对此不承担支付责任。员工只能找原公司承担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