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终止制度
试用期中止制度是指 ,当发生某些特殊情形时(如上述情形)几天内,企业可以直接对 员工的试用期期限进行中止处理,试用期期限不再计算,直到特殊情形消失时,企业方 恢复试用期继续履行的制度。这种制度可不另做配套支持, HR 在实务中在制度规定直 接操作即可,但需员工提供相应证明来证明特殊情形已消失,如病历或医院证明,证明员工已病愈可恢复正常工作。
录用条件模块
如果问 HR“试用期是否需要有考核?”绝大部分 HR 会回答“需要”。再问“所在公司是 否有考核制度,对员工是否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职责?”能回答“有”的 HR 可不是绝大
部分了。
“试用期”对于企业而言,其作用就是通过试用期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的工作表现 ,来判 断其能否融入企业、团队 ,能否有效的与其他团队成员合作;是否胜任工作要求,是否与 岗位相匹配。如果在以上皆否或部分为否的情况下,那么大部分企业就会遗憾的通知其“安
静地离开”了。
那么如何让不予留用的试用期员工体面的、信服的“安静地离开”;如何让企业效率的、 合规的筛选出适合的员工,则需要一个说法或者说是依据 ,同时这个依据必须是比较公平并且合法的。而“试用期考核制度”,就是实现上述目的的工具和手段 ,你可以选择不去用它 ,但是企业必须有这项制度, 它并非是装饰品 ,很多的时候 ,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对 HR 来讲是容易搞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群体,但当你遇见一个要求企业拿出确切解除依据及 事实否则拒绝被“开”的员工 ,而企业实际上没有的情况下 ,这就很麻烦了。因此 ,企业实 在是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全面的试用期考核制度,试用期考核制度按其内在逻辑通常须具 备以下三大模块––“录用条件”、“考核评估管理流程”、“转正/解除”,现将就这三大模块进行深入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个大背景, 即“试用期考核制度”属于“试用期制度”的一部分, “试用期制度”则属于“员工手册”的一部分, 因此“试用期考核制度”作为“员工手册”的一部 分 ,它是一个规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它对全体员工都具有约束力,是企业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在此基础上 ,我们就“试用期考核制度”三大模块分别一一进行展开分析。
“录用条件”模块,是“试用期考核制度”的重要基础,企业之所以能对试用期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解聘,其依据正是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 … 。”该依据就是整个“试用期考核制度”存在的基石 ,法律赋予企业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以及解聘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权力 ,因此合法的、清晰的录用条件是企业在试用期内解聘的杀手锏 ,企业在岗位设置时需要配有相应的录用条件。
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企业可根 据岗位的要求逐条拟订, 内容应该明确化、具体化 ,切忌空泛化、简单化。一般来说,
录用条件的设定可以包括:
(1)工作能力方面 ,如学历、工作经历、业务完成量化指标、专业技能等; 身体
状况方面 ,如身体适宜从事相应工作等;
(2)态度方面 ,如遵守劳动纪律、认可企业文化、融入团队等;
(3)企业的其他特殊要求 ,而这类录用条件应以独立文本形式呈现, 内容上应体 现岗位名称 ,以及对应录用条件条款,实务中也有不少企业将岗位职责和录用条件一并 体现一个文本中 ,因岗位职责和录用条件的内容同质性 ,因此这样合并也并无不可 ,同 时为了达到公示效果,该类录用条件还必须附有员工签字确认栏 ,以要求员工对此文本进行签收。
此外 ,企业还可拟订一些对所有岗位均适用的 ,具有普遍性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 形”,如欺骗隐瞒公司行为、与前雇主仍存在劳动关系等。这类录用条件可体现在员工 手册中,对所有员工适用。对于该类包含在员工手册中的录用条件,则需企业履行对员 工手册公示程序(签收、培训、考试、 电邮等 ), 以达到法定程序要求。以某公司员工手册试用期制度部分内容为例,示范如下:
以下情形亦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 工作能力或工作业绩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的;
2) 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列示在简历上的信息或面试期间向公司
提供的信息);
3)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4)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5) 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6) 曾被其他公司以健康原因或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的;
7) 根据与前雇主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或与第三方之间存在
未解决的劳动纠纷的;
8) 试用期内请事假超过 4 周者;
9) 试用期内累计迟到早退 5 次或 2 小时者;
10) 试用期内旷工者;
11) 存在不满足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情形的。以上条件明确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有意欺瞒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 ,公司一经查实 ,保留立即辞退的权利。
这两种形式的录用条件 ,相辅相成 ,点面结合,效果最佳。无论是上述哪种形式的 录用条件,企业可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其一并签收,员工刚入职时是最易签署各类文书的
时期 ,企业应把握该时间段与员工将各类文书签妥为宜。
综上 ,在此再次向 HR 明确: 只有具备“内容合法”、“明确具体”、“员工签收” 这三点的录用条件,才能作为有效的前提和标准在企业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进行解聘时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