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动态
全国: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27年底
常务会议对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0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部署安排。将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外,将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税收优惠、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借款合同税费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税收优惠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人社部:针对虚假招聘、个人信息泄露等,首部人力资源服务规定划“红线”
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规章,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重点规范了以下四点:
1、加强招聘服务管理
明确投诉举报及处置方式,规定服务机构发现涉嫌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或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实、暂停或终止服务等。
2、明确服务禁止行为
规定服务机构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行为等。
3、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等。
4、规范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
规定不得以提供招聘服务等名义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个人所得税新政,最高可税前扣除2400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
购买这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
通过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其中: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全国总工会:2025年将累计新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1000万人
全国总工会近日举行“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情况和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的经验做法。根据“三年行动计划”,未来3年将新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会员1000万人,基本实现工会组织对平台企业、头部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全覆盖。
多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
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各部联合印发通知,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将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
地方动态
北京:受灾情影响较大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8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二、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灾情发生后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租赁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月提取限额为实际月租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不受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限制,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三、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一线抢险队员、水务工作者、基层干部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四、受灾情影响,无法按此前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出具补缴承诺和补缴计划,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允许单位职工正常申请提取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断缴影响。
五、阶段性支持措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广东:8月1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正式执行
《办法》共四章十条,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程序、服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明确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天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正式执行。
《提取办法》主要调整了以下几点内容: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房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3、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房的,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4、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贵阳:商转公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调整
2023年8月1日起,贵阳暂停商转公贷款预约登记和受理,此外还将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既提又贷”、降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缩短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取消异地贷款的户籍地限制。
信息来源:人社部官网、各省/市级ZF官网、卫健委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