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订是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
举个例子,公司和员工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2月1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2023年1月31日),在第三次续订时,公司向员工表示,要么不签终止,要么就是将工资从5000元调整到4000元续签,员工表示不同意,公司终止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答案是很明显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关于过失辞退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相关情形,则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除非公司提出终止时,员工也明确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同意公司终止,则公司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