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存在四种情况,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1、《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义务开始通知书》,乙方签署通知书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
员工离职时,公司并未向员工送达《竞业限制义务开始通知书》,过了2个月才向员工送达《竞业限制义务开始通知书》。《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有效,只要公司有按照协议向员工发送《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就生效。约定将竞业限制义务作为附随义务并不影响《竞业协议》的效力。
2、《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是格式条款,能否认定内容显失公平应当无效?
有效,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理应清楚知悉协议内容。《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3、《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给员工的经济补偿过低,能否认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而无效呢?
有效的, 如员工对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公司未给员工一份,协议是否有效?
员工是否持有协议文本,并不影响协议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员工在签署该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