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除,约定无经济补偿无争议,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举个例子,公司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已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于2023年8月31日解除双方原签署的劳动合同。2023年8月31日起,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亦随之终止。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补偿以及其它任何费用”。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是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认为,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不应该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
这个理解错误。
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种属于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双方约定员工不再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向公司要求支付补偿以及其他任何费用。但实际上公司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员工不能要求赔偿金。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有伙伴会提问,什么情况下,公司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很简单,协议要注明是员工提出离职,不要说是公司提出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