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公司注销终止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员工怀孕,公司为了避免风险注销,而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这里有两个问题:
1、公司终止是否属于违法终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公告注销后,会再注册公司或者利用关联公司营业,规避用工责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不能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赔偿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
有伙伴会认为,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因公司的原因造成,客观上确实给员工造成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待遇的损失,则公司不能免除其对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个理解是错误,员工不能要求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并不是以员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公司解散时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期女员工特殊保护条款的约束从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