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员工入职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否以《入职登记表》、《入职声明》认定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公司主张双方所填写的《应聘职能考核表》《入职声明》等书面材料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应聘职能考核表》、《入职声明》最多就是双方的信息及工资待遇,上述材料仍缺乏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既然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其实公司要解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员工入职就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要去管这个员工是什么情况,除非你只要这个员工做一个月,则无需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