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正常打卡超过8小时,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费用?
举个例子,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工作5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8小时,实际上员工每天打卡时间超过9小时,能否认为员工加班?
首先,我们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要证明自己有加班,员工能否通过打卡时间来认定加班事实?
有伙伴会认为,考勤打卡记录仅能证明员工进出单位的时间情况,并不能体现其在打卡时间内的工作情况,还需以工作内容为支撑,仅凭打卡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员工加班事实的依据,除非有公司审批同意加班。
这个说法非常对。
当然如果因为员工的工作性质,比如配送员,确实是需要每天工作9小时的,并不是员工自己要去加班的,而是员工需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工作,则可以认定员工加班。
这种情况不管公司是否有安排员工加班,或者员工加班也未发起任何审批流程,都是一样可以认定员工加班。
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员工加班而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问题?
答案是有的,公司给员工的每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就是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工资工资结构中包含加班工资,则公司不需要再给员工加班费用。当然如果员工每月应得加班工资数额均超过已发加班工资,对于该差额部分,应由公司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