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存在的两个风险?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终止,员工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会存在两个风险:
1、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与员工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有些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会因为忘记或者和员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公司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第一、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什么叫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说白了,就是新劳动合同内容和原来一样,或者对于员工而言,内容比原来更好。举个例子,原来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则新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要3年或者3年以上。公司不能变动内容,或者修改某个条款,除非和员工协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