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动离职,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举个例子,员工擅自离岗,长时间未回岗工作,自动离职了,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没有开除员工,不存在通知要求员工离职的行为,更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应属于自行离职的行为,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理解是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不存在自动离职的说法,不存在员工自行承担自动离职的后果,对于员工的离职原因,公司要负举证责任。
既然双方均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离职原因,双方合同解除原因为经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问,对于员工擅自离岗,长时间未回岗工作,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很简单,公司对员工具有用工管理权,在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下,公司应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与员工进一步核实离岗原因,。
所以公司要保留公司与员工沟通,员工仍不回公司上班的证据,同时保留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