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通报》能否作为员工的离职证明?
举个例子,公司作出《关于员工的开除通报》,内容为: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为:在职期间,经常性不到勤,又不能向公司提供未到勤期间的外勤工作记录;经研究决定,对员工作开除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作开除处理。公司作出的《关于员工的开除通报》没有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因此,开除通报不具备离职证明的性质。
公司要重新给员工开离职证明。
除非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也可以认定为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当然名称不能写开除通报,要写是离职证明。
公司如果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有什么风险?
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就业造成损失,员工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前提是员工要有证据证明新公司无法录用员工,是因为员工没有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