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小丽于2019年1月2日入职H公司,公司制作了与王小丽之间劳动合同书,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制作该劳动合同书时在劳动者签字处使用了王小丽本人提供的签名的电子扫描图,王小丽本人并未在该劳动合同书上签字。
2019年8月28日之后王小丽离职。王小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7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000元,仲裁委未支持。王小丽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一审/二审法院及最高院皆认为:扫描的签名不符合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无法确定该份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因此,法院认为,该劳动合同书中王小丽签名的打印痕迹并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而且,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内容已经同王小丽达成一致意见,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小丽知晓并同意其手写签名扫描件用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丽对此也予以否认。因此,王小丽与公司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且,最高院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王小丽手写签名的使用范围及获得王小丽的明确授权。公司未依照“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法律规定将其单方扫描手写签名的劳动合同书交王小丽保存1份,故公司单方形成的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管是纸质的劳动合同还是合规有效的电子合同必须是劳动者本人亲笔签名才能生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企业主和HR千万别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环节掉以轻心,一不小心的话,不仅“掉坑”还容易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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