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的三个法律问题
1、公司用奖金或者值班费用作为员工的加班费用,是否成立?
不成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要能举证证实奖金性质,除非可以举证证实奖金或者值班费用就是单纯针对员工加班的费用,否则公司还是要支付加班费用。不能用奖金或者值班费用作为员工的加班费用。
2、加班费用计算基数能否约定?
可以约定,比如公司可以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确认同意以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其他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均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则以后员工的加班工资应计算为:
平时延时加班:1830÷21.75÷8×平时加班小时数×150%
休息日加班:1830÷21.75÷8×休息日加班小时数×200%
法定假日加班:1830÷21.75÷8×法定假日加班小时数×300%
3、员工加班未审批,能否认定为加班?
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员工认为其仍存在加班,应按规定进行申请并获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员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加班申请,能否认定员工加班?
正常是不能认定员工加班的。
当然符合两个条件是可以认定为员工加班,就算员工没有加班审批。一是工作性质造成员工每天上班都有超时,比如员工确实是工作需要每天都有上班超时的,二是有考勤打卡记录证明员工上班有超时。
1楼 深蓝888
大神请问1830,这个数是什么?
陈锐锋
@深蓝888:这个是海南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