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的开始时间,能否作为员工的入职时间?
我们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仅仅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员工入职日期的一个补充证明,但不能作为一个单独证据。因为有些公司是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等员工入职一段时间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往往写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很明显,如果员工对此并不确认,劳动合同上的开始日期并不能作为员工的入职日期。
当然员工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入职日期并不是劳动合同上的开始日期,比如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早于劳动合同开始时间已经向员工支付工资,这样公司不能仅凭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来认定员工的入职时间。
有伙伴会问,公司要提供什么资料证明员工入职日期?公司可以提供员工的入职登记表、员工花名册等证据证明员工的入职时间。
1楼 小溪的天空
现在有些企业,都是在试用期后缴纳社保的,像这种情况怎么办。
陈锐锋
@小溪的天空:员工不投诉是可以,企业也是不可能100%做到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