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通知工会?
举个例子,公司以员工在职期间玩忽职守、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员工也认可公司的事实认定,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员工能否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公司支付二倍赔偿金?
答案是公司应支付员工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从上面法律可见,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必须履行的程序,否则属于程序性违法。
当然,公司可以补通知工会,《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㈣》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采取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所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性规定,可以在起诉前采取相关补正程序。则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公司不用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