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说走就走,可以扣员工工资吗?
为了更加明确让大家了解这一问题,大家先来看个深圳人社发布的案例: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员工说走就走,用人单位扣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有没有法律约束劳动者离职说走就走的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人社部关于这一问题的回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0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27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企业用人权利双向对等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记录劳动者“说走就走”的失信行为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那些违法违约擅自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但是,正如您所言,实践中,企业追究部分劳动者“说走就走”的法律责任相对耗时费力。您提出的设立离职劳动者失信信息平台的建议,对于规范劳动者的离职行为和完善我国的诚信制度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我部将在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推动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工作中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
简单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例如:
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其实这是个无效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要求员工赔偿,也是有限制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员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员工可以说走就走吗?
实际上不管用人单位签没签劳动合同,不管签订的是什么名义的合同,都不影响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仍需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对于入职还没来得及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也应该正常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员工工资。
来源:51社保网
1楼 学无止境的小白
实际上,公司举证非常麻烦,除非非常直观的经济损失。否则日常工作带来的损失,非常难举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