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这个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员工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但不能因其股东的身份就抹杀一个公民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股东是因投资而产生的身份,但员工是因为提供了劳动,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是可以重合的。股东是一个劳动者,有权提供劳动,有受法律保障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所以具体看员工在公司中是否有任职管理,比如公司有向员工发过工资,或者公司与员工就工资问题有过约定;员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员工每天都有在公司参与经营,则可以认定员工与员工存在紧密的人身从属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如果员工是公司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对公司进行运作与管理,是基于为公司股东的身份,股东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股东权益(分红而非劳动报酬),提供劳动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程度较弱(比如不存在迟到、早退、休假、请假等情形),且同时没有以上情况,明显与一般的劳动关系有异,双方是不存在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问,如果股东提供《劳动合同》,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证据,不能仅凭该证据作为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是需要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如果股东是保管公司公章,同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则劳动合同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