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可以写离职原因吗?
首先,我们看法律规定:
《劳动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可以写在离职证明上,当然离职证明上面不写离职原因也是合法。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以写什么内容?写员工个人原因或者是协商一致解除是最好的。
有伙伴会问,能否写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举个例子,公司开的离职证明载明“乙方自2020年1月2日入职甲方,离职前担任财务经理,现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于2023年3月24日起正式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
这个离职证明是合法的,因为具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离职证明应当记载的事项。关键在于离职原因写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这里有风险,因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合法解除,也可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是合法解除还可以,如果是违法解除,而导致员工不能就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