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两个年休假法律问题?
1、公司规定,员工未休完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是否合法?
举个例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员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年假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5月底前休假,仍休不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这种规定合法吗?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利,公司关于员工未休完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属无效条款。
员工在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自己提出不休年休假,则属于员工放弃休假的权利。
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举个例子,公司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时,是否应当将离职前12个月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在内?
答案是不可以,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故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