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托人打卡,公司解除是否违法?
员工承认存在托人打卡的虚假考勤行为,公司以员工托人打卡考勤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合法?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合法:
1、公司有规定
比如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给予调岗、降级、调薪、停职停薪查看处理,或直接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刑事、经济等法律责任:擅自更改考勤记录、代人或托人打卡”。
2、《员工手册》通过MZ程序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MZ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公司要提供证据说明《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这样《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才是合法的。
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员工的工作性质为不定时工作制,是否代表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违法?
有伙伴会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只需完成工作就可以,打卡只是一种形式,并不是衡量员工工作的依据,故此,员工“托人打卡迟到”的行为不应视为严重过错行为,不应当作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考勤制度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管理方式,它便于了解员工的出勤状况,保证公司对员工的工作状态、工作内容进行考察和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并不代表员工不需打卡且员工对公司有打卡的规定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是清楚的,员工应如实打卡,员工让同事代打卡考勤行为属于对公司制定《员工手册》的严重过错行为,公司解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