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9年8月30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程师。
2019年11月16日,张某向科技公司出具《设备维修犯错》报告,记载:“在对设备已经维修完成后,要求调整电脑的位置,因我在移动之前没有对主机后部的连线进行拍照记录,导致在重新连接后,开机提示显卡未安装,软件打开也失败。由此造成重大问题,后续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2019年12月8日,张某又向科技公司出具《配件损坏出错纪要》,其内容记载:“本人于①2019年11月在办公室演练时,违反安全条例,用金刚石探针接触样品,造成探针损坏报废,损失为1300美元;②2019年12月1日因操作失误损坏D系列探头一个,成本USD6259.31负责赔偿;③2019年11月在44所没有调电压,未彻底解决客户问题,留下隐患,若客户有要求,愿自费前往处理……”。
2019年12月8日,张某提出辞职,并实际工作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7月22日,科技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55800元。该会裁决:张某应支付科技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52979.42元。张某不服,诉至FY。
2021年9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FY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