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继续在公司上班,员工能否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有伙伴会认为,不需要给,因为有两个理由:
1、 “自用工之日起”应理解为首次用工,而不包括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首次用工就已经履行了和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为具有惩罚性的民事赔偿条款,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该条款中用工之日并未限定为首次用工之日,也未免除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虽双方未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员工继续在公司处工作,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视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已在前劳动关系中确立,双方之间继续按照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在该阶段已有劳动合同的约束。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上面条款仅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同样也应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