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碰到这样的事情,劳资双方矛盾千万别激化,毕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障的可是劳动者的利益,千万别傻傻地把员工“自愿离职”搞成了“合法解雇”,再把合法解雇变成了“违法解雇”,搞个2N+1的经济赔偿金,就得不偿失了。
具体对策请看全文……
有网友问刘不是:
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某员工被派驻到某国企做复印文员近8年,合同两年一签,现该国企不再设立复印岗,通知我们3月底员工合同到期后退回。
收到通知后,我们和员工沟通,现在有个保洁的岗位空缺,待遇不变,但员工反馈保洁工作面子过不去,且有腰椎疾病干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以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合同吗?
劳务派遣公司不是法外之地
劳务派遣公司也要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公司更不是法外之地,过去那种靠呼呼啦在内地招人,一车车往沿海地区送,一船船往国外送,这样的时代应该早就结束了,保障劳动者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责任。
一、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等。
劳务派遣人员虽然在实际工作中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即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并接受其管理与指挥,但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形成一种劳务使用关系或称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进行具体安排和日常管理,但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基本权益仍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保障。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则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是一种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直接的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连续签订4次《劳务》,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当然了,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构成终身雇佣。这里的“终身雇佣”通常指一种传统的就业模式,即员工一旦被雇佣,除非出现严重违纪、企业破产或其他法定解除事由,否则企业有义务一直雇佣该员工直至退休。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并非意味着“终身雇佣”,但它却是一种没有预设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除非出现法定解除或终止事由,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否则合同将一直有效。
三、劳务派遣公司HR的对策与方法
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单纯以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合同。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员工,责任在劳务派遣公司,因国企不再设立复印岗,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有权在合同到期后将该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无需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员工表示有腰椎疾病,可能无法胜任保洁工作。如果该疾病确实影响其履行保洁岗位职责,且有医疗证明支持,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续签合同,则应该遵从员工意愿,无需补偿或者赔偿。如果企业合法解雇,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
碰到这样的事情,劳资双方矛盾千万别激化,毕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障的可是劳动者的利益,千万别傻傻地把员工“自愿离职”搞成了“合法解雇”,再把合法解雇变成了“违法解雇”,就得不偿失了。
3楼 我就是窝囊会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并非意味着“终身雇佣”,但它却是一种没有预设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除非出现法定解除或终止事由,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否则合同将一直有效。
7楼 叮叮当玲儿响叮当
学习
6楼 西红柿多多
学习了!
5楼 twigs007
打卡
4楼 不一样的霓凰
《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等。
劳务派遣人员虽然在实际工作中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即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并接受其管理与指挥,但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形成一种劳务使用关系或称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进行具体安排和日常管理,但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基本权益仍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保障。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则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是一种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直接的劳动关系。
2楼 妙无音50483
还有2N+1的说法?
1楼 调皮重重
如果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续签合同,则应该遵从员工意愿,无需补偿或者赔偿。如果企业合法解雇,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