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6大类18小类:
一、劳动者提出被迫辞职,需支付N的七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支付N+1的三种情形:
1、医疗期满解除;
2、不胜任工作解除;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三、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需支付N
四、经济性裁员需支付支付N的四种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劳动终止情形下的四种需支付N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主动终止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4、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如何计算个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