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关于近日涉及京东内部考勤调整、午休时间缩短、人员优化等一系列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据多位京东内部人士解释,京东调整考勤主要是为了严格管理并遏止部分员工代打卡的行为和风气。
一位京东员工透露,有一些实习生两个月都不来,通过代打卡,骗走了公司1.5万元的工资。另一位京东高管则强调,在京东出现了代打卡的微信群,代打卡一次收取15元,一个人甚至可以代20个人打卡,一天就能挣300多块。
据京东内部统计,在京东,代打卡甚至形成了产业链,每个月有1.4万人次找别人代打卡。
问题来了,代打卡如何在制度中进行规定?
1、代打卡作为一种虚假考勤行为,肯定是与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精神相悖的。另外,员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是应有之义。由此可见,代打卡行为于法于理均站不住脚。
2、很多企业对于代打卡的行为往往才采取零容忍,比如规定:员工出现代打卡行为的,属于弄虚作假,公司有权无偿辞退。对于代打卡行为采取“一票否决”,这样规定是否存在问题?
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来看: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从该规定来看,员工的行为性质必须为【严重】。员工代打卡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严重】?本着劳动合同法的谦抑精神,员工出现代打卡行为次数至少要达到3次以上且主观上均为故意,才有可能证明员工的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规定代打卡行为一票否决,从法律上可能很难获得支持。
3、对于代打卡的行为建议规定如下:
员工出现代打卡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3次严重警告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无偿解除。
注意:企业规章制度必须通过讨论、收集意见,员工签收等法定程序,否则,制度是无效的。
如何确保制度程序有效?如何制定用工制度?可以私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