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员工2023年6月1日入职,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5月15日员工生病休病假一个月,2024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终止?
答案是不能终止,员工属于医疗期内,员工休病假到2024年6月14日。
第二个问题,2024年6月14日后,员工未继续提供医院证明,公司能否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年限不足五年,总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故员工应享有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员工的三个月医疗期应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故其医疗期应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累计计算。在该病休期间内,员工在病休期间内累计病休,只有一个月,未满三个月。
有伙伴会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本应于2024年5月31日到期,但因员工进入医疗期,所以才进行了延长。而在医疗期的情形消失之后,公司有权决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并按照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医疗期终止的判断应当是以劳动者“需要停工治疗”的情形消失为准,法定医疗期时间只是最长时间,而非必须时间。在员工不能继续提交假条,公司也不能判断员工后续是否还会继续请假,因此不存在医疗期累计计算的条件。
这个理解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员工三个月的医疗期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累计计算,在2024年11月14日之前,如果公司向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员工医疗期未届满,公司终止是违法终止。
如果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