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能否承受工伤待遇?
有伙伴会认为,员工入职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以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待遇问题不能参照工伤条例。
这个理解错误。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员工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依照该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参照该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可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