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星与剧组,员工与单位,搞“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客观的讲,许多条件还不太具备,但可以在一些局部或项目上试水,摸摸石头,过过河,寻找或探索一些经验和思路,是完全可以的,不试,怎么知道行不行呢?
提倡试水,只有试了,才知道行不行
按照“付出与收入、劳动与收益”相当或成正比的普遍规律,明星们的天价片酬,确实是“显失公平”的,这恐怕也是社会长期反响强烈的重要问题之一,正在尝试“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有机构”, 也可能是基于这种情况为背景。在企业里,能否用这种“共担共享”机制来吸引人才呢?对以上种种,看法如下:
1,简单分析一下“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模式
不管是明星还是员工,要与合作单位“共担共享”,以下因素,肯定是需要具备或考虑的:
一是能力。共担的能力怎么样,不管是片子,还是单位风险或损失,当出现损失较大时,明星或员工承担多大的比例呢,折算成具体的金额,他们是不是有能力承担呢,不太可能把“已经拥有的全家资产”都拿来抵上吧,即使抵上也不够呢。所以,这一项,是很难具备的,极容易导致这种机制无法真正实施。
二是意识。不管是员工,还是明星,参与到片子或工作中去,在思想意识上,绝对不会想到要与单位共担风险,而是只想“挣钱和赢利”,这样的思想,即使公司或制片人把他们给说动或忽悠而最终在协议上签了字,在实施过程中,也是不太可能把思想放在“共担”上。再说制片人或老板,始终对明星或员工都是“低看一眼”的,又怎么可能在思想上让他们与自己平起平坐而“共享”呢。
三是过程。不管是工作还是片子,导致它们成功与否,或者多大成功/多大不成功,能够掌控全局的,绝不是员工或明星,诸如营销、广告、管理、投入资源、其他部门配合等都非常关键,员工或明星即使想参与,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过程都无法左右或掌控,凭什么要承担那么大的风险。
四是诚信。员工或明星,即使按照协议要求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当片子或企业或项目赢利时,制片人或老板,能不能按照协议比例分给他们呢,在现实中,往往不会真正兑现。就说企业的绩效考核,当员工业绩不错时,不少企业眼看着员工工资会很高,就想办法“打折”,这样的诚信或其他方面的不靠谱行为,又怎么能够“共担共享”呢。
所以,我认为,这种“共担共享”机制,不管是在影视剧市场,还是企业界,都是难以普遍实施的,但这并不影响在个别或局部地方实施“试水”。
2,两种情况值得“一试”
共担共享机制,在以下两种情况,是值得大胆尝试的:
一是明星人员愿意。不管是明星,还是企业里的骨干,只要他们愿意与单位共担共享,都是容易与单位达成协议的,只是具体的承担或分享比例问题,需要反复磋商。
二是追求成功的人员愿意。不管是演艺界还是企业里,总有一些人员,现在很不出名,但很想出名或追求成功,这时,只要他们能够被单位接受为“共担共享”对象,也是容易达成的,这时,单位还可以趁他们不出名的机会而提升他们承担比例和压低他们分享比例。
总之,既然想到了,就要大胆尝试,万一走出路子了呢。
3,一些条件要求或意外情况要考虑全
“共担共享”机制的实施,毕竟是有一个周期的,在这个时段内,需要将相关方面考虑周全,比如:
首先是财务运作。对片子或项目或工作所带来的收入/利润等,财务的运作能否得到彼此的信任,或者彼此是否派人参与财务工作,是需要事先明确的。
然后是意外情况。比如:这个过程,明星或员工要求退出机制,或者离开人世,或者公司或演艺团队解散,或者事情进行到一部分就不得不结束,将如何处理。
4,成为股东,名正言顺
可以就具体的片子,或者企业具体工作/项目等,有兴趣“共担共享”的人员事先报名,单位进行筛选,再一对一就具体事宜商量,最终选定相关人员成为股东,签相关协议。
这样,就更加合理合法,出现纠纷也方便处理。
这样操作,明星会看片子的剧本、演职队伍,以及研究推广计划,对市场预期或片子的收益做自己的判断,如果前景可期,自然会愿意参与进来,如果预期不妙,就可能不参与;同样,企业里的员工,对某个项目的收益持乐观,也愿意“共担共享”,如果不明朗或悲观,也不会参与进来的。
要搞这种机制,可以倒逼制片或导演物色到好剧本/好演出团队/好推广团队,企业找到好项目/好带头人以及强有力的营销团队/可信任的管理队伍等,否则,这个机制就难以实施。
就目前来看,不管是影视剧市场,还是企业里,较大范围推行“共担共享”机制都是不现实的,一是相互信任的基础不具备;二是过程管理无法准确预知结果;三是多数明星或员工不愿意长时间等待结果的出现。当然,还有其他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还是那句话,不管条件多么不具备,还是非常提倡试水的,不试,怎么知道不行呢,不试,又怎么知道行呢。
1楼 引光
有道理,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