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系列7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系列7
(课业同步更新讲义分享)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补充知识】:
独立董事是否可以持有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第二章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禁止条件约束)
监事是否可以持有本公司股票?
没有法律约束,或不值得约束。监事没有持股法律、法规约束,也同样体现出了监事尴尬、无奈、虚设的地位。法无禁止即可为,监事可以持有公司股票。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案例隐藏)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0 年 X 月 X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案例隐藏)人)的 5.79%。具体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案例隐藏)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9%。其中,首次授予 (案例隐藏)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9%;预留授予(案例隐藏)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备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若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
4、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