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病假,有病历本,但没有诊断证明书显示的医生建议休息时间,能否休病假?
根据劳动部、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实,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所以,在员工未提供医院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不予批准病假。员工仅提供病历,并未提供有病休建议的证明书,公司作为非专业机构无法判断,在合理催告员工提供病休证明但劳动者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按旷工处理。
当然公司要给员工一个合理的期限提交诊断证明书显示的医生建议休息时间,公司不能在明知道员工确实曾前往医院治疗,却给员工按照旷工处理。除非员工事后无法提供病休建议的证明书,则公司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另外公司要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送达病假申请管理制度,否则公司无法按照病假申请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资料。
最后一点,如果员工已经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的医生建议休息时间),则公司是不能再要求员工提供病历本和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