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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2月9日,金某入职某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在职期间,双方签订八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2023年2月,某某公司向金某邮寄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2023年2月28日,金某收到前述邮件。
2023年3月1日,金某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违法解除的赔偿金89229.28元。
2023年5月4日,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止审理的仲裁决定书。后金某诉至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金某于2015年2月9日入职某某公司,双方已连续订立了八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金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金某亦多次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某某公司依法应与金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某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为由向金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于2023年2月28日终止与金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金某有权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审核,金某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543.15元,结合金某的工作年限,经核算,对金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9,229.2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