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离职后, 用人单位两个月后批准, 居然被员工告违法解除!
丁某于2020年12月16日入职咏某公司处从事成型部副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约定工资2020元/月。实际试用期工资标准110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后工资标准11200元/月。
2022年3月4日,丁某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及《离职程序单》,载明离职原因:“工作得不到认可”,拟离职日期填写为3月31日。经理初核后,同意丁某芝于2022年4月3日离职。
2022年5月17日,部门领导朱某复核意见:“因四月疫情延误以及工作交接事宜拟延后至5月30日离职”。5月30日,咏某公司依据2022年3月4日的《员工离职申请单》及《离职程序单》为丁某芝办理了离职手续。
丁某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咏某公司为其办理了正式离职手续,丁某认为系被咏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称2022年3月中旬,部门领导朱某在复核丁某芝的离职申请过程中与丁某沟通,劝其留任,实在要走也要等找到接任者再走,丁某芝同意继续留任,故认为实际上双方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申请单》自然失效。
后丁某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咏某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代通知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提前三十日即可,现丁某芝已于3月4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后上班至3月底,5月初复工后继续上班至5月底,上述提交离职申请后的实际上班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十日,公司原本批准丁某芝4月3日离职,即便受疫情影响延后离职日期,也应当最迟在5月中旬为丁某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故丁某芝辩称的其实际与咏某公司口头约定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丁某提供的两份录制时间分别为2022年5月28日、2022年5月30日的录音反映,公司领导在丁某提出离职后劝说其继续留任,丁某也已同意,进一步印证丁某在其提出离职后,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观点。最后判定公司赔偿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福提示:
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劝说其继续留任,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曾经申请离职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缺乏充分、合理的依据,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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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苏州中院(2023)苏05民终7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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