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为标准工时制员工,根据某科技公司的要求利用在家休息时间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
从形式上看,符合“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相关规定;从时间上看,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相关规定。
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休息日(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时间认定,仲裁委依据查明的加班事实,结合双方认可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量,酌情认定李某每个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1小时。故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以8000元为计算基数,酌情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1小时支付李某加班工资差额3500元。
小福提示:
随着智能手机、即时通讯、办公软件的高速发展应用,劳资双方沟通、交流的效率日益提高,但也导致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概念正不断模糊。
因为岗位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可能需要随时候命并完成一些临时性工作的现象变得越发常见。从实践情况看,如“碎片式”加班偶尔为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碎片式”加班成为常态,用人单位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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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二中院/上海人社发布的劳动争议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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