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
柒某工作岗位为人资经理,其工作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及管理。在包括其在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及续签后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变更等问题,均应由劳动者与公司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续订。
但彼时,柒某与公司就调整薪资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劳动合同内容仍在磋商当中,柒某在与公司未协商一致、其本人未经单位授权、且在保持原有劳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与其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并私自加盖公司公章,续订后,亦未告知公司。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柒某私盖公司印章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街道工会报备后当众宣读解除通知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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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2024)新01民终2819号(当事人系化名)
上述信息并不能覆盖所有地区情况。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建议查阅所在区域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