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被证明”其实是需要用人单位去举证,而举证是需要完整链条的,包括告知员工、考核制度经法定程序、日常考核记录、有员工相关签字确认等。因此,在实操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履行告知义务。
企业要履行告知义务,就是说试用期员工要知晓其应聘岗位的录用条件,而试用期员工知晓可以通过三个渠道进行确认:一是招聘信息。在企业招聘信息中,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招聘小程序、招聘公告等渠道向应聘者说明招聘岗位的录用条件,企业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都是公开的,需要保存好招聘信息发布的截图记录,并有应聘人员投简历的相关记录。二是《岗位说明书》。录用人员在入职后,需要让试用期员工签收岗位说明书,并让其详细看《岗位说明书》内容并以视频或图片保存下来。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培训方式,对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其中包括岗位录用条件等,并有培训签到记录。三是《录用条件告知函》。在录用人员办理入职的时候,可以让录用人员签收《录用条件告知函》,《录用条件告知函》要详细列明相关录用条件要求。
二、考核程序合法。
企业要建立起规范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且这个制度要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公示、征求意见、职代会表决通过、工会认可等。试用期考核制度制定程序要先起草一个草案,然后让全体员工进行讨论修改,每次讨论修改要有相关图片、视频记录下来,有相关会议签到记录。修改后的《试用期考核制度草案》要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并且要拍照进行留存。职代会要有表决,多少票通过,多少票反对,要有相关资料保存下来。试用期考核制度要考核要素、考核权重、考核程序、考核方式、考核申诉、考核处理等内容,并且分不同的岗位,也就是基层岗位是如何考核的、管理岗位是如何考核的、技术岗位是如何考核等。试用期考核要根据试用期时间来定,如果是两个月试用期,那么考核可以分三次进行,不要设定一次考核定成绩,可以三次考核成绩累加达到多少分算通过。
三、日常证据收集。
录用条件要有一个累积性过程,从轻到重有一个相关记录,并有试用期员工签字确认。对于试用期员工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要及时进行约谈处理,有约谈记录资料并有员工签字。当试用期员工第二次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试用期员工知晓后还是触犯则可以进行警告处罚,第三次触犯则属于严重程度可以停职反省并写保证书。以此类推,也就是说再日常证据收集过程中,对于录用条件设置和处理要合情合理合法,而不是一次机会也不给,直接按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进行辞退。除此之外,对于试用期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做相关培训,并有相关培训记录和签到记录,试用期员工也签字确认,经培训还是不能胜任岗位的,再进行辞退操作。当涉及劳动纠纷的时候,先是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面不服仲裁结果再进入法庭程序,不管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都是需要企业去举证的,企业举证证据不充分就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会面临赔偿风险。
四、书面及时通知。
当试用期员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需要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罗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向试用期员工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书》,要先跟试用期员工进行约谈,肯定其这段时间的工作努力,然后说明公司对于其试用期考核的结果,以及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让其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书》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什么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二是因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四是限多少天内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最后落款时间就是约谈时间,并有公司名称(不建议以部门名义),签收人要让试用期员工本人签字,签收日期也是约谈时间,也让试用期员工写。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此,需要有量化的考核目标和要求,以销售岗位为例,可以在试用期签试用期考核责任书,按之前80%员工能够达到的销售目标来定,太高完不成会被判定不合理,太低容易完成试用期员工很容易过关。当然,最后的考核结果要在试用期内就出数据出来,这样给试用期进行辞退处理留下足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