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日常运营中,相信有不少公司HR遇到过通过面试的新人入职时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的情况。
录用吧,担心他和上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完全解除或存在劳动争议的现象,从而给自己带来用工风险。
不录用吧,正是用人之际,人才难得,又担心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而错失人才。
这种现象,多少给我们的招聘工作带来一些困扰。
有好几家公司的老板或HR问我,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既能满足招聘用人需求,又能降低公司的用工风险。
我一般都是这么给大家建议的。
1 了解原因
虽然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第八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不可否认,有些公司要么HR不专业,要么也不懂劳动法,甚至知法犯法,并不会主动向劳动者主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而,大多数劳动者,也因为不了解劳动法,不知道有这样的条款,或者说并不重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重要性,不主动向原单位索要;或者在原单位拒绝提供的情况下,忍气吞声,默认接受这样的安排。
以上两种情形是常见的新人不能提供离职的原因,当然,也有其他原因,比如说单位已倒闭,如原单位已倒闭、个人与原单位存在纠纷导致离职手续未办妥、或是因疏忽而遗失等等。
所以,鉴于以上的情况,对于拟入职的新人,如果他不能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我们应该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具体原因。
通过耐心倾听,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问题,还能让新员工感受到公司的关怀与支持,为后续处理奠定良好的信任基础。
2 解决方案
在详细了解不能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的原因后,我们就可以更准确地评估这一缺失可能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与原单位未解除的劳动关系,进而引发劳动争议;是否影响新人的社保、公积金等正常转移;以及是否违反公司或行业的招聘规定等。
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处理策略。
如果是原单位拒绝提供,我们可以向其培训《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让其向原单位索要离职证明。大多数情况下,当劳动者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时,单位都会主动示弱,快速提供离职证明。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单位依然拒绝提供,这个时候,员工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原单位提供离职证明。
如果是新人没有主动向索要原单位索要,我们可以要求其向原单位索要,大多数情况下,原单位都会配合提供。
如果是新人因疏忽而遗失,可以要求其向原单位补办,或者让原单位提供复印件。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新人在原单位没有严重违纪或不良表现,原单位都会配合提供。如果原单位拒绝补办或提供复印件,从某一方面也可能说明新人在原单位的工作表现并不好,可以作为我们背景调查的补充,重新评估是否录用他。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我们可以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暂缓几天办理入职手续。
若情况较为特殊,比如原单位倒闭或与原单位存在纠纷等,我们则需要进一步核实员工所述情况的真实性。
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用到其他途径,比如联系其原单位的同事、领导,或者进行背景调查,或者查看原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或者请其提供向原单位提交的辞职报告、工作交接记录表、离职流程表等照片或截图,或者社保减员证明等。
同时,还要让新人写一份申明书,申明其个人和原单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劳动争议、也没有违反竞业协议,承诺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亲笔签名。
最后,将新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以及申请书或承诺函一并存档,作为新人的离职证明。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如果要联系新人单位的同事、领导,或者对其进行背景调查,一定要取得其书面同意,否则触犯劳动法,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
小结
对于新人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我们不能一概拒绝入职,可以综合考虑员工的面试表现、调查结果以及岗位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等因素。
如果员工各方面表现优秀,且岗位急需人才,我们可以在做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先办理入职手续。
总之,面对新人入职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的情况,现单位需要谨慎处理,既要保障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做到灵活应对,合理决策。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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