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产假,产假工资能否等生育津贴发放后再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有伙伴会认为,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为社保局,公司只有明确了生育津贴的金额,才能明确产假差额工资的金额。所以产假工资可以等生育津贴下发后再发放。
这个理解错误。
生育津贴只有三个月,而产假工资有六个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且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等生育津贴到账后,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公司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则不需要补。
如果公司在员工休产假期间未按照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