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东莞的天气异常恶劣,广东的三茅卡友们出行注意安全,生命高于一切。拜恶劣天气所赐,今天去检查了厂房和员工宿舍,安全第一。下午才有空来整理案例,【有问必答】又迎来了新的一周,希望这周能挖掘出更精彩的案例。今天的案例已经完成,一起来学习吧!(由于龙凌辉律师出差,所以本次没有添加律师意见)
注:以下案例均来自于2013秋季勤奋班【有问必答】
案例一:不在聘用哺乳期员工,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员工处于哺乳期内,但是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打算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是应该重新与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还是直接证明哺乳期自动合同延期即可;具体事务如何处理妥善呢?(提问者:兰心格格 )
牛人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你这个案例由员工证明其哺乳期,在哺乳期依法以及当地相关管理办法到期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你不必纠结,不需要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因为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公司方不能单方无故解除的。(2013秋牛人:凡尘HR )
案例二:再婚员工能否享有晚婚假?
请问:关于离婚后再结婚的,公司是否要给婚假工资?(提问者:寻梅)
牛人解析:
婚假的具体天数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相关规定,只是在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中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实践中,执行该文件通常按3天时间给予。各地对晚婚假给予的具体天数,在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因地而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应给予再婚者婚假(3天)。 但不再给予晚婚假。如夫妻双方有一方初婚的,则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初婚者符合晚婚则享受晚婚假。(2013秋牛人: 秋千笑)
案例三:借调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标准如何评判?
集团下属公司的员工,被借调至集团总部工作,由于借调时老板承诺是半年,现在已经过了四年,请问此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是延续计算的么?今后单位若有解除,按集团的工资标准还是原来企业的工资标准结算经济补偿?(提问者:须弥芥 )
牛人解析:
1、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13秋牛人:夏榆 )
案例四:企业调整工资虚涨实跌,是否合法?员工能否不接受?
企业调整工资,调整后工资表面上高了几百,其中40%为基本工资,50%为绩效工资,10%为表现工资,但如果企业效益只达到原来任务目标的70%左右,员工领到手的工资,会比原来工资还低,这样的调整工资,是否合法?员工能否不接受?(提问者:汕头小白)
牛人解析:
从工资的结构上看,基本合理。一、合法性。基本工资只要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就合法。但要注意,基本工资是反映了员工的工作岗位或技能的价值,它是为解决公平性问题的;二、员工接受程度。绩效工资是企业根据员工过去工作行为和已取得的工作业绩,在基本工资之处增加支付的工资,绩效工资往往随着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其业绩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薪酬制度必须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经营战略,它具有导向作用。将绩效工资的比重设计为比基本工资的比重要大,说明企业旨在引导员工为企业的发展多作贡献。应向员工多宣传。(2013秋牛人:红色女孩 )
案例五:补签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方面?
我现在服务的公司是于07年5月成立,后公司经过二次更名,但法人一直没变。原来的老员工,07年底入职的,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现人事部想规范管理,所有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请问:人事部应该怎样跟员工签劳动合同,是按实际入职日期,用现在的公司名签定么?(提问者:诗意诗意)
牛人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所以如果想弥补在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倒签,就是用公司的名称,签实际入职日期。要注意的是签订日期上也要与当时的时间保持一致。
注:用原来公司的名称或者劳动合同的第二条写明一下,公司原名称是什么,后变更为现在名称是什么 。(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michelle516)
我不是生产案例的,我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请每一位HR同学爱护大自然,爱护三茅给予我们的学习环境,将好的内容主动扩散传播出去,让更多人从这里获得学习和收获。
我,能做到,你也可以做到的,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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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Alice7758258
不错,
22楼 Ivy2014
学习了,都是很实用的 知识。
21楼 燕子love
非常好
20楼 钱钱0382
婚假是属于初婚者享有的,再婚是不享受的
19楼 完美不完美
很好,愿多学习案例
18楼 幸福2014dcj
不错啊
17楼 要神马有神马
喜欢这样的案例分享,赞一个。
16楼 猫妖fay
麻烦在整理案例的时候尽量挑选无争议的案例。案例4,只做和合理性分析,未做合法性分析。合法不是只有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一个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单方面变更薪酬制度并强制实施是绝对违法的行为,这样的案例发出来或者说这样的案例分析,对广大HR新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还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
15楼 齐涛
赞一个。
14楼 沉默的流星
学习了,收藏了,感谢分享
13楼 月下拾荒
非常实用,而且像最后一个案例那样,很多公司初创时管理不到位,很容易事后倒签合同。
12楼 Evening
非常实用,谢谢分享。 超级感谢!
11楼 小小周1010
好资料,对学习劳动法很有帮助,现实工作总经常碰到的问题。
10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辛苦了,要坚持学习,向君子学习,哈哈……
9楼 雨辰恋
谢谢君子,我也有问题,能不能作为班级讨论的一部分呢:公司有个员工,2011年1月份到公司上班,2011年6月份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再没有他的信息,也没来公司上班,突然2014年3月份有人过来让我们给他开当时的工资证明,说是给这个职工办理理赔用。大家帮忙讨论一下这个证明能不能开,开了以后对公司有影响吗
8楼 sunly60
君子真的辛苦了,坚持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支持!
7楼 Toby鱼
同一件事,坚持就是牛人
6楼 一瓣
学习了,感谢分享!
5楼 若水丨慧儿
谢谢各位牛人的分享,也感谢翩翩君子这位搬用工的辛勤工作,让我们更有调理的学习O(∩_∩)O~
4楼 秋千笑
君子真的辛苦了,坚持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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